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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涉税分析

时间:2020-12-04 16:21
  在企业债务重组中,以资产清偿债务涉及一般计税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是企业将债务转为股权的话,同样也是涉及一般计税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债权转股权,实质即是债权人,以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增资扩股。
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涉税分析
  财税〔2009〕59号文:
 
  一,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企业债务重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中债转股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例:a公司采购b公司货物,形成欠款300万,但是由于a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及时偿付b公司货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约定a公司以股权资本金150万,资本溢价100万偿付,剩余50万豁免。
 
  a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300万
 
  贷:实收资本1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50万
 
  债务人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所得和损失,会计上确认50万重组收益,同理税务上亦是如此。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50万
 
  营业外支出350万
 
  贷:应收账款300万
 
  债权人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所得和损失,会计和税务同样确认50万的债务重组损失。
 
  2,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例:a公司采购b公司货物,形成欠款300万,但是由于a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及时偿付b公司货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约定a公司以股权资本金150万,资本溢价100万偿付,剩余50万豁免。
 
  a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300万
 
  贷:实收资本1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50万
 
  可知对于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务上处理是一致的,但是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上述规定,债转股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和损失,且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以原债权计税基础确定的,那么此时会计上确认50万的收益,但是在税务上不能确认50万的收益,所以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减50万,若无新文件出台对此项规定做调整的话,相当于债务人是无需对此项收益纳税的。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50万
 
  营业外支出50万
 
  贷:应收账款300万
 
  由上可知,b公司同理会计上确认了50万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是在税务上不能确认为50万的债务重组损失,所以b公司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就此做纳税调增,即此时税务上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同样当b公司将a公司股权转让时,计税基础不是250万,一样是300万,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只要债权人后期转让股权了,该笔损失则是相当于扣除了的,只是递延了扣除时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