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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时间:2021-05-12 13:27
  不同企业不同业务,其中涉及差额纳税的相关财税文件也有不少。
差额征税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可以适用差额纳税相关经营:
 
  1,经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扣除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旅游服务(全部价款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差额纳税)
 
  6,融资性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同样适用,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等。
 
  财税〔2016〕47号文件:
 
  1,劳务派遣服务(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等,余额为销售额按5%简易计税,向用工单位收取并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不得向用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也可以选择全额纳税,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简易计税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市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1308万土地出让金,从政府处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该企业预售该房产收款6540万,开发完工后开发成本3000万(含土地成本)。
 
  1,取得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1308万
 
  贷:银行存款1308万
 
  2,取得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6540万
 
  贷:合同负债6540万
 
  按新收入准则: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但是这两个科目并未废止)
 
  3,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80万(6540/1。09*3%)
 
  贷:银行存款180万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12。6万
 
  -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9万
 
  贷:银行存款21。6万
 
  4,建成并交付商品房:
 
  借:开发产品3000万
 
  贷:开发成本3000万
 
  5,结转收入:
 
  借:合同负债654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万
 
  贷:开发产品3000万
 
  6,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08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108万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32万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80万
 
  银行存款252万
 
  借:税金及附加30。2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7。64万
 
  -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12。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04万
 
  -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3。6万
 
  贷:银行存款8。6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