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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0-12-04 16:10
  对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的相关工程项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需要就具体业务具体分析,在了解业务实质,与相关政策的背景下,做到合法合理,让企业尽可能的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
 
  纳税人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购买、自建等),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文件)
 
  例如:2018年6月3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独承接了一房地产公司房地产老项目的后期相关建筑工程服务业务,为该房地产老项目提供相应的建筑工程服务,那么对于该建筑公司而言就该新接的建筑工程服务是否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呢?
 
  分析:首先该建筑公司项目承接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为营改增以后的日期,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建筑工程要想采取简易计税必须满足想应的条件才行: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该建筑项目为清包工、甲供材或者是营改增以前的老项目(很明显此处的项目是营改增以后才承接的独立新项目也非清包工、甲供材,不符合此条)。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承接的新建筑项目,显然也不符合此条件)
 
  那么按照常理来推算,无论怎么看,此处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只能按照一般计税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了,而实际情况中,也的确如此大多数类似企业的类似项目都是选择了一般计税的方式,很多企业就该类业务也当面咨询了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解释也无外乎如此,很合乎法理。
 
  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作为该建筑企业的雇主房地产企业,由于该房地产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而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由于是营改增以前的项目,国家对于此类项目出台简易计税政策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与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企业的升级转型与经营发展的。
 
  而如果税务机关一定要建筑企业对于此项建筑服务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话,由于增值税是环环相扣的,那么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势必只有将需要多缴纳的增值税,转移到房地产企业了,而房地产企业又是采取的简易计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也是无法抵扣的,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无法全面享受到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出台政策的本意相背离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建筑企业虽然是营改增以后才提供的建筑服务,但是任然可以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而实际上也确实有企业与税务机关经过专门的税务通过,也征得了税务机关的认可的。
 
  综上对于企业有些业务该适用何种税收政策,不能只看片面,更需要有精确的判断与认定,不仅要对政策本身要理解透彻,同样对于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出台该政策的目的,都要理解认识清楚才行,一旦企业有任何问题,就要及时和税务机关积极沟通,虽然有时候税务机关的认知和企业在某些方面有歧义,但是如果你能就事论事,以政策说政策未尝不能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