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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实现税收筹划

时间:2021-05-12 13:28
  经过资本市场长期的筛选,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投资人最为青睐的投资持股平台。然而,合伙企业的设置并不当然带来税收筹划的效果。接下来在通过讲述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原理,剖析合伙企业架构的运用方法。
合伙人如何实现税收筹划
  一、合伙企业纳税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规定,在税收管理方面,合伙企业的穿透原则、先分后税原则为人熟知。其中,穿透原则即合伙人不作为纳税义务人,而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先分后税原则即合伙人取得收益分配时方才纳税。而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合伙企业的存在原则更为实用,即通过合理的架构设计,合伙人能够通过合伙企业实现税收缴纳地和缴纳方式的变更,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1.与自然人的区别
 
  自然人直接投资的方式缺乏税收筹划空间,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及转让对外投资时,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或一次性转让所得在个人住所所在地区或证券账户开设地所在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投资的方式在自然人减持股权时,缴税的税率、地点及时间都有所不同。在税率方面,合伙企业的自然人适用的税率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35%的税率,但税率优惠、税收返还等方式为合伙企业自然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缴税地点方面,合伙企业注册地就是合伙企业自然人的缴纳地点,这些地点就是常见的税收洼地(有些国家经济欠发达,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给出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称之为税收洼地)。在缴纳时间方面,合伙企业的设置将缴税时间延迟到实际分配时间或年度末。
 
  2.税收筹划的原理
 
  自然人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依赖于允许合伙人约定分配比例及税务局核定征收的方式两项要素,从而实现税收优惠或者税收返还。
 
  其中,允许合伙人约定分配比例为合伙企业调节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收益提供了便利。财税[2008]第159号文第四条认可了该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局核定征收的方式原为避免不合理低价交易导致的偷漏税设计,但同时也为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了税收征管的自有裁量权。通过交易成本、收入的核定,合伙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远低于法定税负。
 
  除收入调节、核定征收外,部分地方税务局也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为合伙企业提供优惠,该部分返还主要来源于地方留存部分的税收。
 
  3.税收损失的风险
 
  当然,合伙企业的设置并不当然带来税收筹划的效果,这一架构会同时导致针对自然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适用。以上市公司定增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自然人在限售股解禁后认购取得的股票减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的设置将导致该政策无法适用。
 
  三、法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相较于自然人,除为隔绝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稳定一致行动关系等特殊考虑外,实务中法人作为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较为少见。这一现象源于法人组成的合伙人无法实现税率、缴税地点及时间的变更,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反之,法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将导致法人的税收损失。以法人股东的股息、红利为例,法人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合伙企业的存在将导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