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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

时间:2021-06-08 16:39
  公司是公司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为了扩大公司规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虽然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一旦公司战略调整,需要注销分公司,那你知道分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吗?
分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
  一、分公司注销流程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公司注销制度
 
  1、公司注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的债权,因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等权利了。
 
  2、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
 
  通常在公司清算阶段,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应该了结。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属于股东所有。
 
  3、公司注销后债权如何实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注销制度。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涉及。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原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义,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由此可知,分公司注销流程,相对而言还是不那么复杂。首先在注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刊刊登三次公告,然后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完税,然后还携带有关注销资料前往工商部门注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