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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时间:2020-12-03 17:02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成立企业较为简单,从而使股权转让也较为常见,股权转让主要是涉及所得税,今天以公司转让股权为例,讲述一下在不同的转让方式下,所涉及的税收差异情况,探讨何种方式下的转让方案为最佳。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某市a企业,旗下有一子公司b企业的100%股权,今欲转让其中的60%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格为800万,b公司的实收资本为500万,盈余公积为250万,未分配利润为250万,那么a公司可以如何转让股权?,又如何税收最少呢?
 
  直接转让
 
  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500*60%=500万,a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500*25%=125万。
 
  先分再转
 
  由于a公司与b公司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分配250万利润,交易方支付550万即可)
 
  所以b企业将未分配利润250万,a企业取得全部分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250-500*60%=250万,a企业应纳税所得税=250*25%=62。5万,相比于第一种方案,方案二节约企业所得税=125-62.5=62.5万。
 
  先分红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符合免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只要将盈余公积留存数量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即可,转增125万。
 
  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250-500*60%-125*60%=175万,a企业应纳税所得税=175*25%=43.75万,相比于第一种方案,第三种方案节约企业所得税81.25万。先分红,再减资根据财税[2011]34号文件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撤回投资取得800万)
 
  实收资本减少
 
  60%=300万,未分配利润股息红利=250*60%+250=400万,股权转让所得=800-300-400=100万元,应缴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此方案相比于第一种方案节约企业所得税100万。
 
  当然一切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形式的触碰法律底线的筹划方案都是违法且不可取的,那么在这些方案之后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案呢?我们可以继续往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