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包括出版物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四色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包括包装装潢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包装装璜印刷设备
2台以上生产的胶印、凹印、丝印、柔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包括不含商标标识的丝网、不干胶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4)出版物、包装装璜的专项制版、排版、装订业务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
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被淘汰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办理印刷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本要达到要求)
(2)厂房租赁合同(备案),房产证明
(3)验资报告(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资信证明),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不需要
(4)法人身份证原件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人民币
(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有必要的印刷设备。
(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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